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辦、廳、局:
《應對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業發展和推動重大項目開復工政策措施》已經2020年2月11日省政府第4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青海省人民政府
2020年2月11日
(發至縣人民政府)
應對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業發展和推動
重大項目開復工的政策措施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堅決打贏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擊戰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關于疫情防控的決策部署,有效化解疫情對全省經濟社會發展的沖擊和影響,支持和幫助中小微企業平穩健康發展,穩妥有序推進各類重大項目開復工,努力實現全年經濟社會發展目標,特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壓實開復工責任
1.確保疫情防控達標。切實增強復工復產的責任感和緊迫感,將落實疫情防控和安全生產措施作為開復工的首要條件,按照聯防聯控工作機制要求,壓實各方責任,提前制定防控方案、安全生產和應急預案。綜合考量項目類型、用工條件、市場需求和氣候條件,分輕重緩急、分類分批,有序推進企業復工復產和重大項目開復工。各企業和項目建設工地要服從屬地統一部署、調度、監管,履行疫情防控和安全生產的主體責任,減少或避免人員聚集。堅持關口前移,嚴格落實保障措施和疫情報告制度,各企業和項目單位要建立疫情防控監督員制度和報告制度,全面自查、排查和檢查,確!傲闼澜恰薄傲氵z漏”和全覆蓋,堅決杜絕聚集性疫情發生。市(州)、縣(市、區、行委)政府要選派集疫情防控、安全生產、要素保障為一體的特派工作組或特派員,進駐重點企業和重點項目單位,宣傳、指導、對接政策落地,協同搞好疫情防控、安全生產和要素保障工作,每天匯總到縣(市、區、行委)發展改革部門,經市(州)發展改革部門匯總報至省發展改革委,及時協調解決存在的問題。(責任單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發展改革委、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交通運輸廳、省商務廳、省農業農村廳、省水利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衛生健康委、省市場監管局)
2.分批組織人員返崗。根據疫情防控形勢和企業經營、項目建設需要,合理確定用工來源、數量。相關職能部門發布用工信息,加強輸入地、輸出地信息對接,指導企業制定復工復產方案。引導分批有序錯峰返程返崗,做好居家隔離和返崗務工的相關防護,避免返崗人員大規模集中。對各地政府組織的進城務工人員返崗包車免收高速公路通行費并優先便捷通行。加大對小商品市場、餐飲娛樂等商貿服務業外來務工人員的管控力度,最大程度降低聚集性、傳播性風險。(責任單位: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商務廳、省農業農村廳、省交通運輸廳、省衛生健康委、省文化和旅游廳,各市州人民政府)
3.促進企業復產經營。協助防控疫情重點保障企業和受疫情影響較大的中小企業解決防控物資保障、原材料供應、物流運輸等問題,確保企業在疫情防控達標前提下正常生產。對受疫情影響生產經營困難的企業,可采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在疫情期間,對采購遠程辦公、視頻會議、在線監測等服務軟件開展靈活辦公方式的中小微企業,以服務券等形式給予不超過采購合同金額50%的補貼,最高額度不超過20萬元。根據疫情防疫和防控情況,規范引導文化旅游、住宿餐飲等服務行業有序復工。(責任單位:省發展改革委、省商務廳、省農業農村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交通運輸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各市州人民政府)
4.推進重大項目開復工。實施審批“直通車”制度,推進“一網通辦、一事通辦”,重大項目在線審批30天內完成。對與疫情防控相關的醫療資源、交通物流、能源供應等在建和新開工項目,隨到隨批,24小時內予以簽復,3個工作日內完成,并優先配置要素指標。全面推廣電子招投標,并聯推進用地、規劃、環評、安評、施工許可等開工前各項手續辦理。落實屬地責任,對于企業提出的復工申請立即受理,及時組織衛生健康部門核準。省、市州、縣(市、區、行委)要派出工作組協助指導項目建設單位進行疫情防控、安全生產、物資要素保障工作。重大項目和重點企業要一企派駐一組,提高協調指導保障能力。(責任單位:省發展改革委、省政務服務監管局、省市場監管局、省自然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生態環境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商務廳、省農業農村廳、省應急廳,各市州人民政府)
二、加大財稅支持
5.落實財政貼息政策。對照國家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重點保障企業信貸資金利率優惠政策,按照應報盡報原則,將我省生產應對疫情使用的重要醫用物資、原輔材料和相關配套企業,生產重要生活必需品的骨干企業、重要醫用物資收儲企業,為應對疫情提供相關信息通信設備和服務系統的企業以及承擔疫情物資運輸、銷售任務的企業納入國家確定的疫情防控重點保障企業名單。進入名單的企業在2020年的新增貸款,中央財政按企業實際獲得貸款利率的50%給予貼息,貼息期限不超過1年。參照國家做法,省級確定的疫情防控重點保障企業、重大項目、農副產品供應企業,給予一定的貼息支持。發揮省級服務業發展引導資金作用,積極支持服務平臺、檢驗檢測、節能環保等現代服務業發展。省級工業轉型升級專項資金對符合申報條件、受疫情影響較重的企業,優先給予支持。(責任單位:省財政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人行西寧中心支行、省商務廳、省農業農村廳、省衛生健康委)
6.加大稅收支持力度。自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對用于疫情防控的進口捐贈物資,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對衛生健康部門組織進口的直接用于防疫的物資免征關稅;免稅進口物資已征收的應免稅款予以退還。企業因新冠肺炎疫情原因,發生重大損失、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受到重大影響,繳納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的可申請減免。落實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稅率、研發加計扣除政策,對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免征增值稅,技術轉讓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生產銷售和批發、零售罕見病藥品,可選擇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對疫情防控物資生產企業,可按月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全額退還增值稅增量留抵稅額,優先核準延期繳納稅款,并按規定臨時性減免地方性收費。對交通運輸、旅游、住宿、餐飲、公共交通服務、生活服務以及為居民提供必要生活物資快遞收派服務的收入,依法減免相關稅費。對辦理納稅申報困難的,依法辦理延期申報,最長不超過3個月。對不能在承諾期限內補齊“承諾制”容缺辦理稅務注銷登記資料的,延長承諾期限最長不超過3個月。對不能在停業前辦理停業手續的定期定額個體工商業戶,可補辦停業手續。對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縣級以上(含縣級)人民政府捐贈的,按規定予以所得稅稅前扣除。(責任單位:國家稅務總局青海省稅務局、省財政廳、省科技廳、省交通運輸廳、西寧海關)
7.強化政府投資引導。優化投資結構,按照“資金跟著項目走”的要求,加大向公共衛生和疫情防控項目的傾斜力度,優先滿足保障疫情防控項目資金需求,集中支持應急醫療救助設施、醫療防護用品、醫療隔離設施、公共衛生體系、農村人居環境整治等重大項目領域。新增的政府債務限額優先支持公立醫院傳染病防治基礎設施建設提升、醫療設備采購,以及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等檢驗檢測設備購置。(責任單位: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衛生健康委、省農業農村廳,各市州人民政府)
8.建立獎勵機制。對按照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處置指揮部物資保障組下達的采購計劃,保質保量完成采購任務的企業,給予最高100萬元獎勵。其中,對承擔防護用品任務的,按采購金額的5%獎勵;對承擔洗消用品任務的,按照采購金額的4%獎勵;對承擔藥品、醫療儀器、診斷試劑任務的,按照采購金額的3%獎勵。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要求對生產的防控醫療物資及進口的同類產品實施政府兜底采購收儲。對參加疫情防治工作的醫務人員和防疫工作者,發放臨時性工作補助,并免征個人所得稅。暫緩對醫院等參與防控防疫的單位和人員開展2019年度個人所得稅匯算。(責任單位: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國家稅務總局青海稅務局)
三、強化金融支撐
9.加大信貸支持力度。對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較大的企業,要靈活運用無還本續貸、應急轉貸等措施,支持企業穩定授信,對到期貸款予以展期或續貸。對受疫情影響、授信到期還款確有困難的,通過適當降低利率、減免逾期利息、調整還款期限和方式等措施,幫助企業渡過難關,不得盲目抽貸、斷貸、壓貸。適當增加信用貸款和中長期貸款,對逾期貸款暫不調整貸款分類。對受疫情影響暫時失去收入來源的個人和企業,可依調整后的還款安排,報送信用記錄。2020年,對中小微企業、實體企業、制造業企業貸款余額和新增貸款規模不得低于去年同期水平。對無還本續貸政策落實成效明顯的金融機構,省財政從省級支持金融發展專項資金中給予獎勵。在不形成政府隱性債務的前提下,支持金融機構發行各類金融債券和資產支持證券,最大限度保障重大項目資金需求。開辟中小微企業金融服務綠色通道,適當減免手續費。對受疫情影響較大的企業,可據實情減免暫停營業期間保費、延長保險期間或延后保費繳納時間。(責任單位:人行西寧中心支行、青海銀保監局、省地方金融監管局、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財政廳)
10.降低信貸融資成本。適當降低原有貸款利率水平,確保小微企業融資成本同比下降、普惠型小微企業貸款綜合融資成本低于去年同期0.5個百分點。政策有效期內,對地方法人銀行普惠型中小微企業貸款不良率超出自身各項貸款不良率3個百分點以內,且貸款規模增長的,合理確定其監管評級和績效評級,原則上不低于其原有評級等次,并適度放松存貸比要求。加快設立省級中小微企業續貸周轉資金池,提供透明化低費率的續貸周轉業務,降低續貸財務成本,提高融資效率。支持疫情防控企業的企業債券融資需求,鼓勵信用優良企業發行各類債券,指導發行人用好申報“綠色通道”、信息披露等支持政策。(責任單位:青海銀保監局、省地方金融監管局、人行西寧中心支行、省國資委、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商務廳、省財政廳)
11.降低企業擔保費率。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重點保障企業和受疫情影響較大的小微企業提供的信用貸款,各級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要取消反擔保要求,對提供生活服務保障的企業,擔保費率降至1.5%以下;對疫情防控相關企業,擔保費率降至1%以下;對確無還款能力的,為其提供服務的擔保機構應及時履行代償義務,視疫情影響延長追償時限(3—6個月),符合核銷條件的按規定核銷代償損失,并依據政策規定補償。(責任單位:省地方金融監管局、青海銀保監局、省財政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各市州人民政府)
12.加大外貿企業金融扶持力度。鼓勵和支持政策性金融機構采取扶持政策,為出口企業提供針對性服務。加大對防疫物資進口金融支持力度。針對受疫情影響較重的外經貿企業實行“一企一策”服務,加強風險的預警和管理,提高限額滿足率和風險容忍度,加快出口信用保險案件理賠追償速度,做到應保盡保、應賠盡賠、高效減損。(責任單位:省地方金融監管局、人行西寧中心支行、省商務廳、青海銀保監局、西寧海關)
四、減輕企業負擔
13.緩繳社會保險費。對于新冠肺炎疫情期間受影響的參保企業,可適當延長養老、失業、工傷保險費的征收期,最多延長6個月。延遲繳費期間,不收取滯納金,不影響各項社會保險待遇,不影響參保人員個人權益記錄。繼續執行降低失業保險、工傷保險費率的政策。對不裁員或少裁員的參保企業,可返還其上年度實際繳納失業保險費的50%。對面臨暫時性生產經營困難且恢復有望、堅持不裁員或少裁員的參保企業,返還標準可按6個月的當地月人均失業保險金和參保職工人數確定。(責任單位: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國家稅務總局青海省稅務局)
14.適當延長合同期限。對已與國有企業簽訂合同的中小微企業,確因新冠肺炎疫情影響,無法按時履行合同義務的,可以延長合同履行期限(3—6個月),具體延長期限由雙方協商后重新確定。各級財政部門和國有企業要嚴格落實中央和省委省政府關于清理拖欠民營企業中小企業賬款工作要求,按照合同約定按時足額支付相關款項,不得形成新增逾期欠款。指導出口企業申請不可抗力的事實性證明書,最大限度減輕因疫情造成不能履行合同的責任。(責任單位:省國資委、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商務廳、省財政廳、西寧海關,各市州人民政府)
15.減輕公積金繳存負擔。對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生產經營出現困難的中小微企業,可階段性適當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下限至國家規定的5%,還可以經職工代表大會或工會討論后,申請暫緩繳存住房公積金(3—6個月)。(責任單位: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各市州人民政府)
15.適度減免補助房屋租金。對承租開發區、工業園區(集中區、創業園、孵化器)等標準化廠房、國有資產類經營用房的企業,可減免6個月租金,從2020年1月起執行,并可申請省級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給予租金補助。對在疫情防控期間發揮生活必需品重要保供作用的重點批發企業、商超、農貿市場及屠宰企業,給予50%的房租補貼或資金獎勵,補貼最高額度不超過100萬元;對其他限額以上商貿流通企業在疫情防控期間堅持經營的,給予每家企業1—2萬元防護消毒用品購置補貼。對租用其它經營用房的,鼓勵業主(房東)為租戶減免租金,具體由雙方協商解決。(責任單位: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商務廳、省財政廳,三大工業園區管委會,各市州人民政府)
五、優化要素保障
17.加大務工穩崗力度。對新冠肺炎病例、疑似病例、無癥狀感染者、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依據勞動法相關規定,按照正常出勤支付職工工資,保障職工合法權益。(責任單位: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總工會,各市州人民政府)
18.暢通運輸綠色通道。對用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治療的進口藥品、醫療器械等醫療物資,做到即到即提,確保通關“零延時”。將防疫物資、蔬菜食品、禽畜養殖飼料等應急性物資,重大項目生產、建設所需煤電油氣、原材料、建筑物資,醫療廢棄物處理收運等,納入應急運輸綠色通道,采取發放通行標識等辦法,確保優先便捷通行。及時解決企業交通物流受限困難,打通企業生產物資、職工通勤的進出通道。對參與生活物資保供的商場、超市、連鎖便利店、批發市場等商貿流通企業,給予50%的物流費用補貼,最高不超過100萬元。(責任單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交通運輸廳、西寧海關、省公安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應急廳、國家稅務總局青海省稅務局、省衛生健康委、省財政廳、省商務廳)
19.統籌水、電、氣保障。對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面臨困難的中小微企業生產經營所需的電、水、氣,符合相關條件的可向要素保障部門申請緩繳3個月費用,緩繳期間實行“欠費不停供”措施,并免收滯納金或違約金,緩繳的用電費用先期由供電企業和發電企業各按50%承擔,執行好停產、半停產企業基本電費支持性政策。全力保障重大項目所需鋼材、混凝土、砂石等建筑材料的及時保供。強化生產要素供需動態監測和部門聯動,精準調節調度,及時協調解決各類矛盾和問題,防止集中復工復產可能帶來的區域性、時段性短缺或價格大幅上漲。(責任單位: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財政廳、省發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商務廳、三大工業園區管委會、國網青海省電力公司、黃河上游水電開發有限責任公司等發電企業、中國石油天然氣銷售青海分公司,各市州人民政府)
20.加強科研協同攻關。抓緊組織高校、科研院所、醫療機構、企業加強科研協同攻關,重點支持檢測試劑、有效藥物和疫苗研發、臨床應用和生產,給予政策優先支持和傾斜。(責任單位:省科技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教育廳、省衛生健康委、省財政廳)
六、精心做好服務
21.創新優化辦事流程。對具備生產條件的防疫物資項目,優先配置用地用水用電等資源型指標,實行生產、檢測、辦證“三同時”,并及時發放臨時生產許可證;對有產能可以生產但資質受限的,特事特辦,先生產,再走程序、補手續。生產應急防控物資的有關企業要及時完成生產任務,相關部門要加強產品質量管理。對于疫情防控急需的應急醫療設施、隔離設施等建設項目,按有關規定可不進行招標,由業主采用非招標方式采購。(責任單位:省政府各相關部門,各市州人民政府)
22.扶持消費產業發展。研究制定推動傳統消費業態復蘇的政策措施,積極引導消費預期,加快新興消費業態成長。支持傳統零售企業提升網絡營銷能力,進一步拓寬居民線上消費的渠道,加快釋放網絡消費新動能。(責任單位:省商務廳,各市州人民政府)
23.推動配送服務上門。支持送餐平臺、電商平臺、商超、連鎖便利店、生鮮果蔬經營企業開展同城配送服務,在疫情期間,以每單1至3元標準進行資金補貼,申報企業補助金額最高不超過10萬元。對新建、改建無接觸配送設施的企業,相關管理部門審批實行綠色通道,力爭1—3日內辦結。(責任單位:省商務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各市州人民政府)
24.提升公共服務。利用大數據和網絡平臺,推動落實網上審批、網上辦稅、企業職工在線培訓、網上招聘等服務措施。各類服務平臺和各地區要發揮線上線下服務功能,積極開展公益性公共服務。各地各類服務平臺要主動加強與一體化在線政務服務平臺對接,積極推行“網上辦”。檢驗檢測機構對企業和創業團隊的實驗室檢測、試驗、分析等活動提供設備共享和技術支持,并免除與疫情物資相關檢測費用。(責任單位:省發展改革委、省政務服務監管局、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國家稅務總局青海省稅務局、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市場監管局)
25.注重防范風險。密切關注房地產市場運行態勢,加強市場分析研判和資金流向監測,根據房地產市場供需結構動態變化,積極研究儲備政策,著力穩地價穩房價穩預期,保持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密切關注企業資金鏈狀況,對可能出現的股票質押、債券違約、資金鏈斷裂等風險,加強監測預警和防范指導,及早采取針對性措施進行防控、緩釋、化解,嚴防部分領域金融風險疊加傳導,牢牢守住不發生區域性系統性金融風險的底線。(責任單位: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地方金融監管局、人行西寧中心支行、青海銀保監局,各市州人民政府)
26.有效規范市場秩序。依法嚴厲打擊危害疫情防控的各種違法犯罪行為,不得哄搶、截留重要疫情防控物資,加大依法查處力度。嚴厲打擊制售假冒偽劣藥品、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等違法犯罪行為,以及囤積居奇、哄抬物價等價格違法和擾亂市場秩序行為。(責任單位:省市場監管局、省公安廳,各市州人民政府)
27.加強督查督辦。各級政府和各部門、各單位要有特殊時期的政治擔當,進一步強化責任意識、統籌意識、效能意識,堅持“兩手抓、兩促進、兩不誤”,按照從嚴、從重、從快的要求,積極主動抓好政策貫徹落實工作。督查部門要加大針對性督查督辦力度,建立一周一督、一督一報制度,強化跟蹤問效,定期反映進展。各地區各部門要堅定信心、保持定力,力戒形式主義,繼續改進工作作風,合力確保支持中小微企業和推動重大項目開復工的各項政策落到實處。(責任單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相關部門、省政府督查室)
以上政策措施從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施行期限暫定為6個月(政策措施中已經明確期限的,按已規定的期限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