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統字[2003]1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統計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統計局,國務院有關部門:
現將《統計上大中小型企業劃分辦法(暫行)》印發給你們,自2003年統計年報起實施。
統計上大中小型企業劃分辦法(暫行)
一、根據國家經貿委、國家計委、財政部、國家統計局《關于印發中小企業標準暫行規定的通知》(國經貿中小企[2003] 143號),結合統計工作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二、本辦法適用于統計上對工業(采礦業,制造業,電力、燃氣及水的生產和供應業)、建筑業、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批發和零售業、住宿和餐飲業的企業劃分規模。
三、本辦法以法人企業或單位作為對企業規模的劃分對象,以從業人員數、銷售額和資產總額三項指標為劃分依據。企業規模的具體劃分標準見附表。
四、企業規模由政府綜合統計部門根據上年統計年報每年劃分一次。企業規模一經確認,月度統計原則上不進行調整。
附 表:統計上大中小型企業劃分標準
行業
名稱 |
指標名稱 |
計算單位 |
大 型 |
中 型 |
小 型 |
工業
企業 |
從業人員數
銷售額
資產總額 |
人
萬 元
萬 元 |
2000及以上
30000及以上
40000及以上 |
300-2000以下
3000-30000以下
4000-40000以下 |
300以下
3000以下
4000以下 |
建筑業
企業 |
從業人員數
銷售額
資產總額 |
人
萬 元
萬 元 |
3000及以上
30000及以上
40000及以上 |
600-3000以下
3000-30000以下
4000-40000以下 |
600以下
3000以下
4000以下 |
批發業
企業 |
從業人員數
銷售額 |
人
萬 元 |
200及以上
30000及以上 |
100-200以下
3000-30000以下 |
100以下
3000以下 |
零售業
企業 |
從業人員數
銷售額 |
人
萬 元 |
500及以上
15000及以上 |
100-500以下
1000-15000以下 |
100以下
1000以下 |
交通
運輸業
企業 |
從業人員數
銷售額 |
人
萬 元 |
3000及以上
30000及以上 |
500-3000以下
3000-30000以下 |
500以下
3000以下 |
郵政業
企業 |
從業人員數
銷售額 |
人
萬 元 |
1000及以上
30000及以上 |
400-1000以下
3000-30000以下 |
400以下
3000以下 |
住宿和
餐館業
企業 |
從業人員數
銷售額 |
人
萬 元 |
800及以上
15000及以上 |
400-800以下
3000-15000以下 |
400以下
3000以下 |
說 明:
1.表中的“工業企業”包括采礦業、制造業、電力、燃氣及水的生產和供應業三個行業的企業。
2.工業企業的銷售額以現行統計制度中的年產品銷售收入代替;建筑業企業的銷售額以現行統計制度中的年工程結算收入代替;批發和零售業的銷售額以現行報表制度中的年銷售額代替;交通運輸和郵政業、住宿和餐飲業企業的銷售額以現行統計制度中的年營業收入代替;資產總額以現行統計制度中的資產合計代替。
3.大型和中型企業須同時滿足所列各項條件的下限指標,否則下劃一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