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地、市財政局、科技局,省級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實施<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若干配套政策》(國發〔2006) 6號)精神,根據《財政部、科技部關于印發<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企〔2007) 128號),結全我省實際,我們制定了《青海省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業投資引導墓金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青海省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管理暫行辦法
二00九年九月十七日
青海省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青海省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業投資引導基金 (以下簡稱“引導墓金”)管理,提高運營效益,參照財政部、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管理暫行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引導基金是由政府設立并按市場化方式運作的政策性基金。通過財政資金的引導和放大作用,支持創業投資發展,增加創業投資資本供給,推動高新技術成果轉化,支持科技型中小企業發展。
第三條引導基金資金來源為:
(一)省級財政安排的企業技術創新資金;
。ǘ⿵乃С值膭摌I投資機構回收的資金及社會捐贈等其他資金。
第四條引導基金理事會為引導基金的最高決策機構。理事會負責引導基金的重大決策。理事會由省財政廳、科技廳派員組成(以下簡稱“理事會”)。
第五條引導基金運作遵循“政府引導、市場運作、服務地方、創新機制、專業管理”的原則。
第六條引導基金按“母基金”方式運作。引導基金不得用于從事貸款或股票、期貨、房地產、基金、企業債券、金融衍生品等投資以及用于贊助、捐贈等支出。閑置資金只能存放銀行或購買國債。
第二章 支持對象
第七條引導基金的支持對象為:在青海省境內從事創業投資的創業投資企業、具有投資功能的中小企業服務機構(以下統稱創業投資機構),及初創期科技型中小企業。
第八條本辦法所稱的創業投資企業,是指具有融資和投資功能,主要從事創業投資活動的公司制企業。申請引導基金創業投資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
。ǘ⿲嵤召Y本(或出資額)在5000萬元人民幣以上,或者出資人首期出資在2000萬元人民幣以上,且承諾在注冊后3年內總出資額達到5000萬元人民幣以上,所有投資者以貨幣形式出資;
。ㄈ┩顿Y對象主要是科技型中小企業;
。ㄋ模┯兄辽3名具備3年以上創業投資或相關業務經驗的專職高級管理人員;
。ㄎ澹┕芾砗瓦\作規范,具有嚴格合理的投資決策程序和風險控制機制;
。┌凑諊移髽I財務、會計制度規定,有健全的內部財務管理制度和會計核算辦法;
。ㄆ撸┎煌顿Y于流動性證券,期貨、房地產業以及國家相關政策限制的行業。
第九條本辦法所稱的具有投資功能的中小企業服務機構,是指為科技型中小企業提供創業輔導、技術服務和融資服務,且具有投資能力的科技企業孵化器(創業服務中心)等中小企業服務機構。申請引導基金支持的中小企業服務機構需具備以下條件:
。ㄒ唬┓媳巨k法第八條第(五)、第(六)項條件;
。ǘ┚哂衅髽I或事業法人資格;
。ㄈ┯兄辽2名具備3年以上創業服務或相關業務經驗的專職管理人員;
。ㄋ模┰诜⻊盏某鮿撈诳萍夹椭行∑髽I不少于20家;
。ㄎ澹┠軌蛳虺鮿撈诳萍夹椭行∑髽I提供固定的經營場地;
。┯袑Τ鮿撈诳萍夹椭行∑髽I的投資或委托管理的投資經驗。
第十條本辦法所稱的初創期科技型中小企業,是指主要從事高新技術產品研究、開發、生產和服務,成立期限在5年以內的非上市公司。享受引導基金支持的初創期科技型中小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ㄒ唬┚哂衅髽I法人資格;
。ǘ┞毠と藬翟300人以下,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科技人員占職工總數的比例在30%以上,直接從事研究開發的科技人員占職工總數比例在10%以上;
。ㄈ┠赇N售額在3000萬元人民幣以下,凈資產在2000萬元人民幣以下,每年用于高新技術研究開發的經費占銷售額的5%以上。
第三章 階段參股
第十一條階段參股是指引導基金以參股不控股為原則,合資建立創業投資機構,并在約定的期限內退出。
第十二條引導基金的參股比例最高不超過創業投資機構實收資本(或出資額)的30,且不能成為第一大股東。
第十三條引導基金參股創業投資機構期限一般不超過5年,在有受讓方的情況下,引導基金可以隨時退出。轉讓價格為引導墓金原始投資額與按照轉讓時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限貸款基準利率計算的收益之和。
第十。四條引導基金參股創業投資機構發生清算時,按照法律程序清償債權人的債權后,剩余財產首先清償引導基金。
第四章 跟進投資
第十五條跟進投資是指對創業投資機構選定的需政府重點扶持和鼓勵的高新技術或特色產業領域的初創期科技型中小企業,引導基金與創業投資機構共同投資。
第十六條引導基金投資比例不高于創業投資機構實際投資額的30,每個項目不超過300萬元人民幣。
第十七條引導基金投資形成的股權與共同投資機構享有同等權益,并委托共同投資的創業投資機構進行管理,按投資收益的50%向其支付管理費和效益獎勵。引導基金出資人應與投資機構簽訂《股權托管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責任、義務,股權退出的條件或時間等。
第十八條引導基金跟進投資形成的股權一般在s年內退出。股權退出由共同投資的創業風險投資機構負責實施,但該機構不得先于引導基金退出其在被投資企業的股權;若參股企業發生清算,按照法律程序靖償債權人的債權后,剩余財產優先清償引導基金。
第五章 管理與監督
第十九條省財政廳、省科技廳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訂或修訂引導基金管理辦法;
。ǘ┪梢龑Щ鹄硎聲蓡T;
。ㄈ┎粩嘣黾淤Y本投入,積極拓展資金來源,擴大引導基金規模。
。ㄋ模⿲σ龑Щ鸬墓芾砗瓦\營實施宏觀指導和監督。
第二十條理事會不直接干預和參與引導基金運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接受省財政廳、省科技廳指導,決定引導基金發展目標和投資方向;
。ǘ┲贫ɑ鹞泄芾砣斯芾碣M率及獎勵方案;
(三)聘請有關專家組成引導基金評審委員會;
。ㄋ模﹨⒄赵u審委員會的評審結果進行投資決策;
。ㄎ澹⿲徸h引導基金的年度運營工作報告,批準引導基金投資損益報告、收益分配及補償方案;
。┪械谌綑C構對引導基金運作績效進行評估;
。ㄆ撸⿲徸h批準引導基金管理的其他重要事項;
。ò耍┲付ㄒ龑Щ鹜泄茔y行;
。ň牛┫蚴∝斦䦶d、省科技廳提交工作計劃、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預、決算報告。
第二十一條理事會根據引導基金業務需要不定期召開理事會臨時會議,理事會會議應由三分之二以上理事會成員出席方可舉行,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成員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理事會委托青海省國有科技資產經營管理公司作為出資人代表,不定期組織提請召開臨時理事會。
第二十三條理事會委托青海省國有科技資產經營管理公司作為引導基金的運營管理機構,負責實施引導基金的投資業務運作,主要職責是:
(一)接受有關委托或申請,對投資項目進行初審,向理事會提交引導基金投資方案;
。ǘ┴撠煂σ龑Щ鸬耐顿Y進行管理,并隨時報告運營情況;
。ㄈ┰趧摌I投資機構終止時與相關利益主體、律師、會計師共同組織清算小組對所投資資產進行清算;
。ㄋ模┚幹埔龑Щ鸬呢攧疹A決算、收益分配及年度補償方案,并編寫工作報告提交理事會審批;
。ㄎ澹┰谄渌顿Y方需要和許可的條件下,受托管理引導基金參與形成的創業投資機構;
。﹫绦欣硎聲䴖Q定。
第二十四條引導基金參與形成的子基金的運營管理機構的主要職責是:
(一)嚴格遵循《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發改委等10部委2005年第39號令)的相關規定,對被投資企業進行輔導、管理、培育和監督,實現投資增值;
。ǘ┻x擇合適的退出途徑,制定和實施投資退出方案;
。ㄈ┒ㄆ谙蛞龑Щ疬\營管理機構報告投資項目的進展情況。
第六章 罰則
第二十五條對違反本規定或引導基金簽署的各項協議、合同或有欺詐行為的相關機構和個人,由理事會提出相應處理意見,并可依法追究相關責任,同時取消其今后申請引導基金合作的資格。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由省財政廳會同省科技廳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