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更加高效地開展小企業金融服務工作,支持地方經濟快速、持續、健康發展,經簽約單位共同協商,制定本公約。
第二條 以實現小企業授信業務商業性可持續發展為目標,遵循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擔風險和市場運作的原則,把支持小企業金融服務作為鞏固市場經濟基礎地位,落實國家宏觀調控政策,促進經濟結構調整,促進和諧青海建設的一項重點工作來抓。把支持小企業發展作為履行社會責任的具體行動,高度重視并積極推進。
第三條 以科學發展觀指導小企業業務發展,充分發揮信貸杠桿的調節功能,推進“綠色信貸”工程,引導小企業轉變增長方式、加快結構調整、實現和諧與可持續發展。要引導小企業更加注重安全生產、清潔生產和可持續發展;更加注重經濟活動的專業化、市場化和社會化;更加注重生態保護、生態建設,自覺執行綠色產業標準;更加注重資源節約和資源綜合利用。
第四條 認真貫徹落實“有保有壓 區別對待”的方針,要通過調整信貸結構,對小企業信貸規模實行單列計劃、單列客戶名單、單獨管理和單獨統計,不因規模緊張保大壓小,不因結構調整以大擠小,不因短期利益重大輕小。切實增強小企業授信工作的主動性和前瞻性,力爭做到全年小企業貸款增速不低于全部貸款增速。
第五條 按照市場原則和有效控制風險原則,加強小企業融資產品的創新,逐步推出適合小企業特點的可循環使用貸款、封閉貸款、商業票據承兌、貼現、貿易融資、保理、貸款承諾、保證、信用證、融資租賃等表內外授信和融資業務。通過理順小企業產業鏈的上下游關系,鎖定相關強勢企業,推出多樣化金融創新產品。同時,發揮各自優勢,積極為小企業提供其他特色金融服務。
第六條 在政策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根據小企業貸款的風險水平、籌資成本、管理成本、收益目標以及利率市場水平等因素對小企業貸款利率在風險定價的基礎上合理浮動。不附加不合理的貸款條件,不變相收取不合理的費用。
第七條 進一步改進小企業貸款審批流程,開辟小企業貸款審批“綠色通道”,不斷提高小企業貸款審批的科學性、及時性和有效性。在金融服務上一視同仁,特別在開戶、結算、承兌等方面優化流程、提高效率,努力實現標準化服務和個性化服務的有機結合。
第八條 加大小企業金融業務的資源投入,在人力、財力、物力等方面對發展小企業業務給予必要的傾斜。有條件的會員單位要根據小企業融資需求“短、小、急、頻”的特點,進行組織架構和流程再造,對小企業授信業務實行單獨核算、單獨考核,建立專門的小企業授信管理部門和專業隊伍,采取分帳核算的方式,對小企業信貸人員進行專門考核,引入正向激勵,并在認真實施盡職調查的基礎上,實行問責和免責。
第九條 建立健全小企業貸款違約信息通報機制。建立特別關注客戶系統,全面反映違約客戶情況,并在金融機構內部共享違約客戶及其關聯企業信息,有效控制風險。
第十條 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探索專利權質押、股權質押、保單質押、債券質押、其他權益抵押等方式。積極嘗試聯保、互保、個人擔保、群體擔保等多種貸款擔保形式。加強與各類擔保機構的互利合作,拓展合作領域。
第十一條 加強橫向交流,及時總結經驗,推進小企業金融服務水平的共同提高;主動協調有關部門加快推進信用體系建設,探索以信用體系為支撐的融資模式,不斷優化區域金融生態環境;加強與政府及金融管理機構的溝通聯系,積極爭取各項有利于小企業業務發展的政策,為小企業又好又快發展提供保障。
第十二條 本公約所指的小企業授信泛指銀行對單一客戶授信總額500萬元(含)以下和企業資產總額1000萬元(含)以下,或授信總額500萬元(含)以下和企業年銷售額3000萬元(含)以下的企業的法人組織和個體經營戶的授信。
第十三條 青海省銀行業協會具有協調、督促本公約執行的職責。
第十四條 本公約由青海省銀行業協會負責解釋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