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貫徹落實《青海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辦法》、省政府《關于鼓勵支持和引導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經濟加快發展的若干政策措施》(青政[2005]47號),改善中小企業投融資環境,切實解決中小企業融資擔保困難,依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于加強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建設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6]90號)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現就加快全省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建設提出如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加快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建設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一)中小企業是我省國民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和促進社會發展的重要力量。大力發展中小企業,對優化經濟結構、促進經濟發展、繁榮城鄉經濟、增加財政收入、擴大社會就業、改善人民生活、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和實現富民強省目標具有重要作用。當前,我省中小企業正處在快速發展與全面提升質量、效益的重要時期,但也面臨著一些困難和矛盾,其中擔保難、貸款難、融資難已成為當前制約中小企業發展的瓶頸。發展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建立與完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是解決中小企業擔保難、貸款難、融資難的有效途徑,也是打造“信用青!钡闹匾胧┲。它有利于充分發揮政府資金在促進經濟發展中的引導、調控和服務作用;有利于改善銀企關系,提升中小企業信用水平;有利于分散和降低金融風險,提高風險控制能力。
(二)近年來,全省建立了一批擔保機構,在為中小企業提供融資擔保服務、促進中小企業發展中發揮了積極作用;在人才培養、風險防范與金融機構合作和信用擔保體系建設等方面進行了有益探索,積累了一些經驗。但是,全省信用擔保機構總體規模小,實力弱,抵御風險能力不強,擔保能力與擔保需求的矛盾突出,擔保行業監管機制不健全,政府財政擔保引導資金有待進一步增加等問題亟待采取有力措施加以解決。為此,各級政府和各有關部門必須站在促進全省國民經濟發展的戰略高度,積極采取有效措施,引導和鼓勵支持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快速健康發展。
二、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建設的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三)指導思想:堅持以積極引導、多元投資、多層次構建、依法經營、規范管理為指針,鼓勵發展政府出資或出資參股的擔保機構;大力發展以法人資本、社會資本和民間資本投資設立的商業性擔保機構;支持企業設立互助性擔保機構;積極支持為擔保機構提供保證服務的再擔保機構建設。力爭用3年左右的時間,在全省構建以中小企業為主要服務對象,以融資擔保服務為主業,以商業性和互助性擔保機構為主體,擔保機構和再擔保機構配套協作,有較強融資擔保能力的覆蓋全省中小企業的信用擔保體系。
(四)基本原則:政府推動與市場化運作相結合,政策扶持與多元化投資相結合,促進發展與防范風險相結合,開展信用擔保與提高企業信用相結合。
三、規范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的設立與經營運作
(五)全省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實行歸口管理。由各級中小企業管理部門對轄區內擔保機構實行宏觀管理和組織協調工作,指導信用擔保機構制定和完善各項管理措施,做好對擔保風險的事前防范、事中監管和事后化解工作。
(六)對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實行備案管理。申請設立或變更中小企業擔保機構,由所屬州、地、市中小企業管理部門初審,報省中小企業管理部門提出審查意見。擔保機構在登記注冊后30日內應到同級中小企業管理部門登記備案并報省級中小企業管理部門。
從事工程擔保業務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應同時在地方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備案,應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資金規模和人員結構的要求,并應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接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和管理。
(七)申請設立或變更的擔保機構必須有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章程;注冊資本符合法定條件;有符合擔保機構任職資格的高級管理人員和熟悉擔保業務的合格從業人員;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內部管理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以中小企業為主要服務對象,從事信用擔保、融資擔保、履約擔保和再擔保及其他經核準的融資服務業務。設立跨省區或注冊資本在1億元(含1億元)以上的擔保和再擔保機構,報省級中小企業管理部門初審通過后,報國家發展改革委批準。
(八)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監管部門要加強管理,引導和監督擔保機構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建立與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和內部組織結構;建立科學的項目評價體系和嚴格的項目評審制度;建立審保分離、分級審批、內部報告與警示、責任追究等內控制度,形成完備的風險防范體系。由政府或政府部門出資為主設立的擔保機構要按照市場化運作原則,實行企業化管理,提倡辦成公司制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科學設置股權比例,充分發揮政府資金在設立擔保機構中的引導作用。各級政府、各有關部門不得指令具體擔保業務,不得干預具體擔保業務決策。
四、建立健全擔保機構的風險補償機制
(九)切實落實《青海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辦法》有關規定,省級財政部門每年視財力安排預算資金,按照《青海省中小企業貸款擔;鸸芾磙k法(試行)》的要求,報請省政府同意后,對經營業績、信譽度等較好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以委托管理的方式投放中小企業擔;,以增強擔保機構的擔保能力。各州、地、市和中小企業數量多、發展快的縣(市、區)要在財政預算中安排擔保行業發展資金,用于扶持本地區擔保業的發展。
(十)鼓勵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出資人增加資本金投入。對于由政府出資設立,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顯著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各地區要視財力逐步建立合理的資本金補充和擴充機制,采取多種形式增強擔保機構的資本實力,提高其風險防范能力。對于由社會民間資本出資設立,資本金投入不斷擴大、擔保業務開展好、風險控制力強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優先安排各項扶持資金并享受相關優惠政策。
(十一)各級政府和有關主管部門要認真貫徹落實有關政策規定,本著“多服務、多扶持、多引導、不干預、不設障”的原則,共同促進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的建設。要積極創造條件,采取多種措施,組織和推進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建設,引導擔保機構充分發揮服務職能,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積極為有市場、有效益、信用好的中小企業開展擔保業務,切實緩解中小企業擔保難、融資難等問題。
(十二)為提高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抵御風險的能力,省財政廳會同有關部門抓緊制訂《青海省中小企業貸款擔保獎勵及代償補償辦法》,建立對中小企業貸款擔保機構的代償損失補償機制。鼓勵有條件的地區以參股、委托運作和提供風險補償等方式支持擔保機構的設立與發展,完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的風險補償機制。
五、完善擔保機構稅收優惠等支持政策
(十三)繼續執行《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經貿委關于鼓勵和促進中小企業發展若干政策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0〕59號)中規定的對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免征三年營業稅的稅收優惠政策。地稅部門對于符合免稅條件的擔保機構按照減免稅程序認真及時辦理有關手續,以促進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發展。
(十四)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享受免征營業稅政策必須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1、經政府授權部門(中小企業政府管理部門)同意,依法登記注冊為企業法人,且主要從事為中小企業提供擔保服務的機構。
2、不以營利為主要目的,擔保業務收費標準報經所在地人民政府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和同級人民政府物價部門批準。
3、具備健全的內部管理制度和為中小企業提供擔保的能力,經營業績突出,對受保項目具有完善的事前評估、事中監督、事后追償與處置機制;注冊資金超過2000萬元。
4、對中小企業累計貸款擔保金額占其累計擔保業務總額的80%,對單個受保企業提供的擔保余額不超過擔保機構自身實收資本總額的10%,并且其單筆擔保責任金額最高不超過4000萬元人民幣。
5、擔保資金與擔保貸款放大比例不低于3倍,并且其代償額占擔保資金比例不超過5%。
6、接受所在地政府中小企業管理部門的監管,按照要求向所在地政府中小企業管理部門報送擔保業務情況和財務會計報表。
7、國家稅務總局等有關部門規定的其它條件。
(十五)免稅程序
由擔保機構自愿申請,經省級中小企業管理部門和省級地方稅務部門審核、推薦后,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和國家稅務總局審核批準并下發免稅名單,名單內的擔保機構應持有關文件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免稅手續,各地稅務機關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和國家稅務總局下發的名單審核批準并辦理免稅手續后,擔保機構可以享受營業稅免稅政策。
(十六)免稅期限
營業稅免稅期限為三年,免稅時間自擔保機構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免稅手續之日起計算。
(十七)開展貸款擔保業務的擔保機構,按照不超過當年年末責任余額1%的比例以及稅后利潤的一定比例提取風險準備金。風險準備金累計達到其注冊資本金30%以上的,超出部分可轉增資本金。擔保機構實際發生的代償損失,在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前可按照《企業財產損失所得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第13號令)的規定,報經縣級稅務機關初審,縣級稅務機關按審批權限報經州、地、市稅務機關或省級稅務機關批準后,可在損失發生年度所得稅稅前扣除。
(十八)為促進擔保機構的可持續發展,對主要從事中小企業貸款擔保的擔保機構,擔保費率實行與其運營風險成本掛鉤的辦法;鶞蕮YM率可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50%執行,單筆業務具體擔保費率可依項目風險程度在基準費率基礎上上下浮動30%-50%。具體擔保費率在基準費率基礎上上下浮動超過30%-50%的,須經州、地、市級擔保機構監管部門同意后由擔保雙方自主商定。
六、推進擔保機構與銀行業金融機構的互利合作
(十九)按照平等、自愿、公平及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鼓勵、支持銀行業金融機構與擔保機構加強互利合作。在充分調查研究的基礎上,積極探索銀行與擔保機構間的有效合作方式、合作要求、風險控制要素等。人行西寧市中心支行、青海銀監局研究制定切合我省實際的《銀行與擔保機構合作的指導意見》,進一步促進銀行與擔保公司的合作,防范和化解中小企業信貸融資風險,促進中小企業信貸融資業務健康發展。
(二十)指導銀行業金融機構建立與擔保機構合作的具體操作規程,不斷創新與擔保機構的合作方式。充分發揮各商業銀行的業務優勢,按照“誠實守信、精誠合作、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原則,探索適合雙方業務發展的合作方式,制定操作性強、風險控制嚴密的合作流程。從創建中小企業貸款平臺和擔保平臺入手,開展與專業擔保機構的戰略合作,通過戰略合作整合各方優勢,把銀行的信用和資金優勢,與專業擔保機構的技術、創新能力、運行體系和行業影響力優勢結合起來,共同推動擔保行業發展、促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
(二十一)進一步發揮開發性金融的優勢和作用,推進擔保體系的建設與發展?偨Y開發銀行軟貸款發放經驗,繼續從資金和信用兩方面支持各地區擔保公司的發展,提高其擔保能力和信用能力,并調動原注資方、政府部門和社會資金,共同增加對擔保公司的資金投入,解決擔保機構資本不足的問題,提高其信用擔保能力。鼓勵和支持國有商業銀行向總行積極爭取扶持中小企業發展、開展與擔保機構合作的各項政策,為推動我省擔保體系建設提供支持。地方性銀行業金融機構充分發揮區域金融的優勢,大力拓展對中小企業的服務,積極創新與擔保機構的合作方式。
(二十二)引導銀行業金融機構研發中小企業不同發展階段、不同發展水平所需要的金融產品和服務。允許中小企業貸款時采取聯保、貸款保險、資產抵押和擔保機構擔保等多種形式。積極探索租賃權、股權、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和無形資產等新型貸款擔保形式和反擔保貸款形式。研究并實踐與擔保機構合作的有效途徑,切實推動中小企業的良性發展。
(二十三)指導銀行業金融機構認真研究利率風險定價機制。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積極改進對中小企業貸款流程,提高貸款審批效率,依據貸款審批權限,將貸款利率定價權限轉授下級行,同時,依據銀行業金融機構利率管理水平和貸款定價能力,自主確定貸款利率上浮幅度。銀行應結合擔保機構的資信實力和業務合作信用記錄,區域經濟金融環境等特點,科學、合理地確定授信的擔保放大倍數。對運作規范、信用良好、資本實力和風險控制能力較強的擔保機構承保的優質項目,可按人民銀行利率管理規定適當下浮貸款利率。按照風險與收益對等的原則,銀行對不同資信等級的擔保機構所擔保的貸款利率制定合理的利率定價標準,鼓勵支持銀行與風險控制力強、信用好的擔保機構建立風險比例分擔機制,真正實現銀行、擔保機構、貸款企業三贏的目標。
(二十四)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強與各有關部門的合作,研究和解決擔保機構發展中存在的問題。促進銀行與擔保機構之間的相互了解,實現信息資源的共享,通過溝通與合作,擴大合作的領域。有條件的地區,可以通過逐步引進和培育信用評級機構,組織開展對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的信用評級工作,并及時將信用評級結果錄入企業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促進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的可持續發展。
七、切實為擔保機構開展業務創造有利條件
(二十五)擔保機構開展擔保業務中涉及工商、房產、土地、車輛、船舶、設備和其他動產、股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等抵押物登記和出質登記,凡符合要求的,登記部門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規定為其辦理相關登記手續。擔保機構可以查詢、抄錄或復印與擔保合同和客戶有關的登記資料,登記部門要提供便利。
(二十六)登記部門要簡化程序、提高效率,積極推進抵押物登記、出質登記的標準化和電子化,提高服務水平,降低登記成本。同時,對擔保機構在代償清償、過戶時,有關職能部門應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對其費用予以減征或免征。在辦理有關登記手續過程中,有關部門不得指定評估機構對抵押物(質物)進行強制性評估,不得干預擔保機構正常開展業務。
(二十七)擔保機構在開展業務時,掌握公共信用信息的政府有關部門和金融、海關等機構應允許其查詢被擔保企業檔案資料中依法可公開的相關資料。要逐步探索建立互聯互通機制,實現可公開企業信用信息與擔保業務信息的互聯互通和資源共享。
八、加強對擔保機構的指導和服務
(二十八)全省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建設工作由省經委牽頭,制定信用擔保體系建設規劃,每年年初要確定當年促進中小企業擔保機構發展的主要措施,省財政廳、人民銀行西寧市中心支行、省國稅局、省地稅局、省銀監局、省工商局參加,各部門要密切配合,加強溝通與協調,及時研究解決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領導,提高認識,高度重視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建設工作,積極采取措施予以推進。
(二十九)加強對擔保機構經營的指導。各地區要指導和督促擔保機構加強內部管理,規范經營行為,完善各種規章制度,努力提高經營水平和防控風險能力。要建立健全擔保機構的信用評級制度,督促擔保機構到有資質的評級機構進行信用評級,并將信用等級向社會公布。根據實際情況對擔保機構實行備案管理,全面掌握擔保機構經營狀況,及時跟蹤指導。
(三十)積極為擔保機構做好服務工作。各地區要組織開展面向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的信息咨詢、經驗交流、業務培訓、行業統計、權益保護、行業自律及對外交流等工作,切實推進擔保機構自身建設和文化建設,促進擔保機構持續健康發展。
(三十一)開展多層次、專業化和寬領域的培訓工作。對有融資需求的中小企業經營管理者及專業技術人員開展工商管理、法律法規、財務會計、產業政策和企業信息化建設等相關知識培訓;對中小企業信用或融資服務機構從業人員開展專業知識和服務技能培訓;對各級政府部門從事中小企業管理工作的人員開展金融信貸、信用擔保及相關法律法規與政策培訓;對擔保機構開展風險識別能力與控制能力、提高操作水平等方面培訓。
(三十二) 建立和完善擔保機構統計報表制度和績效考核辦法,實施及時有效監控,提高其風險防控能力。擔保機構應按規定向當地中小企業管理部門、財政部門報送業務統計表、財務會計報表等資料。各級中小企業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擔保機構績效考核辦法,開展對擔保機構的績效考核。對擔保業務好、風險控制能力強、經濟和社會效益高的擔保機構給予政策扶持;對組織機構不健全、內部管理和風險控制制度不完善、擔保主業不突出、出現重大失誤和風險的擔保機構,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給予相應的處罰。
(三十三) 建立和完善擔保機構信息披露制度,及時向銀行業金融機構和有關部門通報情況,提高擔保機構的透明度。
(三十四) 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長期不開展擔保業務的, 沒有在同級中小企業管理部門登記備案,或未在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登記備案從事工程擔保業務的,在履行代償行為時無法足額償付到期債務的擔保機構,根據不同程度,責令其限期整改、停業整改,直至依法辦理注銷登記或吊銷營業執照。
省經委
省財政廳
省國稅局
省地稅局
人行西寧市中心支行
青海銀監局
二○○七年五月十七日